在一个多族群国家中,政府如何制定政策以引导本国族群关系的发展方向,对于这个国家的族群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创新,非常之重要。而正确的政策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对于世界以及本国的族群现象具有客观系统的认识,并对其未来发展态势具有高瞻远瞩的理性判断。在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多族群国家中,族群之间的利益冲突、文化冲突通常都被非常小心地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使之无法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例如美国国内尽管存在着尖锐的种族、族群矛盾,但美国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努力使得这些矛盾不会危及美利坚合众国这个政治实体的整体性结构。在其他多族群国家,政府也在采取各种方法来极力缓和族群矛盾和协调族群关系。在控制族群矛盾方面,各国政府当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不乏失败的例子。如果一个国家在族群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架构上预留下某些隐患,那么当其最高领导层出现剧烈变动、基础性意识形态发生更换、政治大格局的结构与发展方向出现变数时,政府对各类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就很可能失去控制,此时各族群中的“民族分裂主义”就有可能迅速形成强大的政治势力,并最终导致国家的分裂,已成为历史的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就是典型的案例。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大国,几千年来以汉族人口和汉人传统文化为核心,逐步包融和凝聚了四周许多族群,在上个世纪初即已形成了一个人口超过4亿、领土面积超过1千万平方公里的大国。中国在近代虽然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凌,在军事、外交上处处被动,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丧失了不少领土,但凭靠着历史上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相互认同和民族凝聚力,依然牢牢地维系住了“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政治实体,并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抗争中,使“中华民族”从自在的民族成为自觉的民族,进入现代国际政治舞台。这充分表明了中国的思想与文化传统中对于族群的观念和处理族群关系的策略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经过几千年历史进程的考验,证明其在凝聚中华各族群方面确有成功之处。
那么在族群观念和指导族群关系的方针上,当今世界各国之间存在着哪些不同之处?它们的观念和做法对于处理中国的族群关系能否提供一些借鉴?我们能否从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吸收一些古人的智慧,用来指导今天中国的族群关系?如何能够使中华民族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能够继续保持和发展内部的凝聚力,克服族群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波折,完成民族复兴的大业?本文希望就以上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族群”(Ethnic group)与“民族”(Nation
人们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有两个中文词汇经常容易相互混淆,一个是“民族”,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应当为“Nation”,一个是“族群”,所对应的英文词汇是“Ethnic groups”(或者Ethnicity)。在我们讨论中国的民族问题时,“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在中文称谓的层次上并不清晰,所以我曾经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称谓,并把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这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族群(Ethnic groups)在其内涵上大致可以相互对应(马戎,2001:156)。
从产生的时间和其包含的内涵来看,“民族”与“族群”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词汇。“民族”与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则指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社会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和具有强烈内部认同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于“亚文化群体”[2]。参照日文对于西方文献的译法,上世纪初在中文里出现了“民族”一词,但用法并不统一,不同的人在使用中表达了不同的内涵,有时代表具有政治、领土含义的“民族”(Nation),有时代表反映文化特征的“族群”。这就混淆了这两个词汇之间的重要差异(马戎,2001:113-114)。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s(或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对照的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分裂主义运动,从而造成危害极大的误导。
“族群”(Ethnic groups)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与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的“民族”(Nation)之间,一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族群”在历史上也曾经据有自己长期居住的土地并建立过独立的政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影响,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演变的。在这些极其复杂的演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模式:
(1)多族群国家中的一个“族群”或族群的一部分(例如外蒙古、东巴基斯坦),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演变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Nation)(如蒙古国、孟加拉国)。
(2)以某个族群为基础形成的多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例如北美印第安人的各个部落),在一定的条件下演变成了另一个新出现的政治实体(美国)内部的一个族群。
(3)来自不同大陆、不同国度的移民族群,在一个排除了原住民的“新大陆”上,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政治实体(Nation)(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4)原来处于一个多族群政治实体中的某些族群,在一定条件下分裂出去而成立本族独立的政治实体(如前南斯拉夫的各部分)。
处在纯粹的文化群体和纯粹的政治实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是一条“连续链”,在这条连续链的两端之间存在着无数个中间的过渡阶段。在现实社会中,每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族群就处于这个“连续链”的链条的不同位置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外部势力的推动,这些族群会在这个“连续链”上原来的位置向某个端点移动,它所具有的“政治实体”的性质或者会增强或者会减弱。当我们称呼它们是“民族”或“族群”,不过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或社会共识而提出的一个人为符号而已。可能反映了社会上的传统称谓,也可能反映了我们对其实质内涵的认识程度。
所以,一个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是多元和动态的,而不是单一形态和固定不变的。在某些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量变甚至可能产生质变,一些族群确实存在着从现有的国家当中分裂出去的可能性,从“族群”转变为“民族”。如公民投票中的多数赞成魁北克独立,魁北克就可能会脱离加拿大而成为一个新国家。在这些国家认同意识和政治实体边界的演变过程中,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以“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族群”观
从古老的传说和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东亚大陆上一直是许多族群生息繁衍的土地。在这些族群中,既有文化发展较快的“华夏”族群,也有四周相对发展较慢的“蛮夷狄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族群识别、分野方面最为核心的观念即是“夷夏之辨”。而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夷夏之辨”的核心并不是体现于体质、语言等方面的差别,而主要是指在以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为核心的“文化”方面的差别。美国学者费正清曾写道,“毫无疑问,这种认为孔孟之道放之四海皆准的思想,意味着中国的文化(生活方式)是比民族主义更为基本的东西。…… 一个人只要他熟习经书并能照此办理,他的肤色和语言是无关紧要的”(费正清,1987:73-74)。
一些学者也强调指出,“在儒家思想中,‘华’与‘夷’主要是一个文化、礼仪上的分野而不是种族、民族上的界限。…… 所谓中国有恶则退为夷狄,夷狄有善则进为中国。…… 华夷之辨并不含有种族或民族上的排他性,而是对一个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认识和区分”(张磊、孔庆榕,1999:285)[3]。
因此,凡是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视为“华夏”,而仍然没有接受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视为“夷狄”。中原王朝在区分属民时,常用的范畴是“化内”和“化外”。所谓“化”在这里指的是汉文化的“教化”,凡是接受“教化”的就被认同是“天子”的臣民。“化外之民”则是需要教育开化的生番。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中国这个国家不同于近代任何其他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有者称之为‘文明体国家’(Civilizational state),它有一独特的文明秩序”(金耀基,1999:614)。
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认为“化内”和“化外”可以相互转换,也就是常说的“有教无类”,这里既体现出了辩证的思维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中华文化对其他文化的宽容态度。从中国历史上看,儒家、道教、佛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萨满教、祆教等以及各类民间宗教信仰(如对关公、土地、城隍、龙王、妈祖及各行业的保护神的崇信)都可以在中华文化圈内长期相互和平共处,体现出了中华文化(汉文化)罕见的开放程度与极大的包容力。
由于中原地区的“教化”也是中国各族群之间长期文化交流与融合而形成的结果,所以形成的“认同”核心是“文化”而不是体质特征。中原王朝的皇帝、学者和民众把已经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看作是“化内”,对他们采取一种比较平等的态度[4],对那些仍处在“化外”的族群虽然采取歧视态度,但是这种歧视的基础是“文化优越感”而不是“种族优越感”。所以在这个优越感当中,实质上仍然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辩证的观点,即是始终承认“化外”可以通过接受中原的“教化”而转化为“化内”。在这种“有教无类”的族群观基础上,中国文化传统认为中原王朝的使命就是通过“教化”而不是武力使“生番”成为“熟番”,成为“天朝臣民”,并最终实现理想中的“世界大同”。在如何推行“教化”的基本理念和手段上,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始终有“王道”(文化)和“霸道”(武化)之别,而且中国传统中的主要观点一直是褒“王道”和贬“霸道”的,主张主要靠文化的力量去实现周边族群对中原王朝的认同并融入中原文化共同体[5]。
由于位于中原的“天朝”有责任施“教化”于边远地区的“蛮夷狄戎”,所以中国传统观念不但没有把已经“归化”的各族群排斥在“中华”之外,而且实质上把尚未“归化”的族群也没有完全排斥在“天下”这个一体化的政治格局之外,体现了中原皇朝的皇帝(“天子”)的职责包括了治理中原本土和教化四方蛮夷(本土与四方共同构成“天下”)这两层内容的政治格局观念。所以一方面强调“华夷之辨”,另一方面又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的“天下”观。正因为在基本观念上认为四周“蛮夷”同属一个“天下”且具有可被“教化”这样一个前提,儒家传统思想提出了“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观念(《论语,颜渊》)。这一观念明确地淡化了各族群之间在种族、语言、宗教、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强调不同的人类群体在基本的伦理和互动规则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共性并能够和睦共处。
在与中原汉人的交往中,周边的族群受到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也逐步接受了这种把“文化”视为族群差异的核心内容的观念,把族群仅仅视为代表不同文化的群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崇敬和学习中原文化。
简而言之,尽管在任何年代和任何国家,民族和族群问题都必然带有政治性,但在中国传统的族群观念中,“族群”在观念上和实际交往中是被努力地“文化化”了。而“文化化”也正是中原地区的核心族群得以凝聚、融合周边各族群的思想法宝。
正因为中国的思想传统是将族群差异主要作为“文化差异”来看待,从而得以实施“化夷为夏”的策略,最终形成了以中原汉人为凝聚核心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1989)。中国处理四周少数族群的传统方法是以“文化教化为本,政治整合为辅”,是推崇“王道”、贬低“霸道”的,并且推行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由于在近代面临帝国主义的侵略威胁,清政府才加强了对于周边少数族群的政治整合。
在几千年中国各族群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各族群与中原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交往与融合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方面,各族群所具有的“政治性-文化性”特征的组合结构也很不相同。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根据各少数族群与中原汉族的交流和融合程度,中原王朝对于各个族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如对于偏远边疆的大族群(如藏族),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的政策,对于西南地区分散居住的各族群,实行“羁縻州”和族群首领世袭的土司制度;而对于各族杂居、与汉族融合程度较高的族群,基本上与汉族一视同仁,不做特殊区分。所以不顾中国族群现实状况的客观多样性、族群关系发展进程的多样性而在族群问题上采取统一模式及全国“一刀切”的制度政策,与中国的实际国情之间是存在距离的。
三.民族的“政治化”:民族主义运动和“民族自决”
随着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些国家中开始出现了民族问题的“政治化”趋势,强调以“民族”为单位重建世界各地的政治实体。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的核心观念是建立“民族-国家”,而其手段则是“民族自决”。
“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 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获得任何美好的处境”。“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8,52)。
“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这种认为不管历史上形成的政治格局属于怎样的情况,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建立属于自己的独立国家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民族自决”原则。“民族主义”的政治诉求只出现于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近代,历史上人类社会中不同族群的政治体制、社会组织与相关的理念与近代的“民族主义”思潮并不是一回事。譬如“精确地限定领土主权范围的线形疆界是一种现代欧洲概念,并不为中世纪所知,…… 精确的疆界也不为东方专制国家所知”。所以,“民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力量,或社会运动,它必然产生于处于工业化阵痛的社会之中”(凯杜里,2002:117,140)。而在此之前的“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完全不利于民族主义原则,不利于政治和文化单位的结合,也不利于每个政治单位保持文化的同质性和学校传播的本质。…… 向工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必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时期”(盖尔纳,2002:53)[6]。所以,“民族-国家”和“民族自决”只是近代出现的政治理念和国家组织形式。
在近代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西欧出现了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思潮和政治运动,并出现了一批“民族-国家”。此后不久,亚非拉各殖民地也陆续出现了要求“民族自决”、要求脱离宗主国并独立建国的“民族主义”运动。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采取了支持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的政治立场,以削弱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政府,有利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帝国主义干涉者利用“民族自决”这个政治口号来鼓动俄国各少数族群反对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列宁开始对“民族自决”问题重新予以考虑,提出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为是否支持“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采取了以联邦制、联盟制来统一前沙皇俄国统治下各族群的政治制度(王丽萍,2000:151)。 “民族界线与行政界线的重合导致了民族性政治化和民族主义的产生。民族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同一化强化了各民族在社会价值、分配竞争中相对地位的观念”(康奎斯特,1993:45)。各个族群拥有自己自治的地域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同时在联邦制和联盟制这样的制度下相互联系在一起。但也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后来为各族群脱离苏联、独立建国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7]。
苏联在处理国内族群关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把族群看作政治集团即把族群“政治化”的倾向,强调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将其制度化。在宏观层面上,苏联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地域的民族自治制度,把民族与地域明确联系起来;在微观层面,自30年代以后实行注明公民“民族身份”的内部护照制度(康奎斯特,1993:59),使各民族成员的身份明晰和固定化。并且在语言文字、教育体系、干部培养、资金补助等方面对于少数民族实行了一系列制度性倾斜和特殊性政策。在把族群“政治化”并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方面,苏联的做法对中国在1949年后的政策导向有很大影响。
随着世界上“民族-国家”的创建期渐近尾声,“全球化”成为学术界引人注目的话题,有的西方学者注意到了在“全球化”这一进程中,无论是各个多族群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都出现了把本国和他国族群问题“政治化”(Politicizing ethnicity)的倾向,“民族自决”再次成为分裂现存多族群国家的新的政治武器。美国政治学者罗斯柴尔德(Joseph Rothschild)在1981年出版的《族群政治》(Ethno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一书,专门研究了“族群政治化”现象。他在这本书的导言部分写道:
“与传统国家不同,在现代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政治化的族群问题(Politicized ethnicity)已经成为体制、国家、统治集团和政府取得或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原则问题。与此同时,它也已经成为对于权力、身份和财富的社会竞争中得到世俗利益的一个有效工具”(Rothschild,1981:2)。
这里论及的是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与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二是国家内部族群关系的“政治化”。而第二个层面即国内族群关系“政治化”的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关注。而出现国内族群问题“政治化”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经济之间有机地互相依赖的全球化是一个不均衡和没有顺序的过程,这使得一些地区和一些群体占了便宜并使它们得以把自己的利益和领先的优势从结构上得以强化,也使得其他地区和族群边缘化和居于从属地位”。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会出现两组矛盾:(1)反映地区和族群之间在结构上不平等的矛盾,(2)在形式上的承诺(Normative promise)与具体实施结果(Implemented results)之间的矛盾(Rothschild,1981:4)。
而在族群利益的冲突中,“统治地位的族群和居于从属地位的族群双方都把国家机器视做族群矛盾的守门人和冲突的控制者。因此对于它们来说,不论是国家之上的还是在政府机构中的排他性权力与参与权都成为决定性的需求与目标。对于这一诉求来说,它们的最便利、最具有可行性和最有效的意识形态工具就是政治化的族群,而沿着矛盾和冲突的错误路线发展,它们很容易被动员起来”(Rothschild,1981:4-5)。
换言之,在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体制变迁和各种权力、利益的重新调整,使得各个族群在这些变化中积极去捍卫和争取本族的权力和利益,而不管是处于有利地位的族群还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族群,都会努力推动族群问题的“政治化”,以此来动员自己的追随者并以族群为单位建立一个争取政治权力的集团基础。
除了政治权力、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之外,“由于族群也可以满足人们非政治性、前政治性和初期政治上的其他需求,如在感情、文化、道德等方面的需求,族群因此被人们研磨成为锋利的政治利刃。在这些需求中,根据推动科学的现代化进程的那些专家理性提出了关于族群相互之间保持一定心理距离的要求和保持某种社会自治的要求,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这些需求催化了矛盾、冲突并加速了族群的政治化”(Rothschild,1981:5)。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学者们和政治家们都十分强调人的解放,提倡“民主、自由、人权”等等,要求尊重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要求政府少干预人们的生活,在这个道德基础上也必然会倾向于要求社会自治和支持“民族自决”。但是在客观的社会生活上,在强调这些核心理念和将其付诸实践的有关作法却把族群问题的政治性凸显了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社会利益与权力斗争的政治载体,使族群越来越带有“政治组织”的色彩。
“族群的政治化把个人对于人生意义和归属感的需要转化成为群体对于尊重和权力的诉求。与此同时,它也使族群在感情上所具有的心理-文化动力在社会的公共领域中纳入了一个方向,使其发挥出某种工具性的作用”(Rothschild,1981:6)。
这里对于个人需求(公民权利)向集体诉求(群体利益,甚至“民族自决”)转化的分析,十分值得我们注意,因为这种转化的实质就是“政治化”。[8] “族群”因而成为实现集体诉求的政治工具。
“事实上,许多观察家被近期政治化了的族群问题开始带来的不稳定影响所惊呆并感到震撼,他们把它理解为因决不妥协的价值观和权力要求(如对于自决、群体身份、领土控制的要求)所启动的带有绝对主义色彩和‘零和类型’(zero-sum type)[9]的政治活动。而且对于社会秩序而言,它比阶级、功能性利益群体的政治活动更加危险。…… 更为准确地说,族群政治有时会产生灾难性的暴力事件,这确实是事实。这些暴力冲突,在现代化以前工业革命初期的阶级斗争中,在族群政治化以前的农民起义中,也都曾经发生过”(Rothschild,1981:6-7)。
以上的分析可以向我们提供许多启示,帮助我们认识造成当前许多国家内部族群问题“政治化”的原因、它的意识形态基础和它可能对国家稳定带来的危害。
由于社会发展与变迁所带来的任何社会矛盾如族群矛盾,如果被“政治化”而变成为集体性(无论是阶级、种族、族群、宗教集团、特定的利益群体)的而且不妥协的政治诉求,都有可能演变成灾难性的群众暴力。这样的暴力将会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制度与行为规范,损害经济运转和恶化人际关系,无论其最终结果是“革命成功”、是“旧制度复辟”还是外来势力掌权,都会使这个社会元气大伤,原有的一切都不得不重新组织、重新建立,并不得不在族群仇恨的氛围中极为艰苦地度过一个漫长的社会-经济-文化-人际关系的“恢复期”,以求得这个社会与经济的重建。这一后果在东欧国家特别是前南斯拉夫表现得最为明显。
四.指导美国族群关系的“文化多元主义”
在现代社会中,“民族”(Nation)则越来越显示出作为一个稳定的政治实体的特征,相比之下,“族群”(Ethnic groups)则逐渐淡化了政治色彩。民族的“国体”(君主立宪、共和制、联邦制等)和政府是可以通过革命、政变和选举实现变革或更替的,但民族的地域和人口的边界却是稳定的。作为文化族群,随着族群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各族群成员之间的界限也在模糊化,换言之,都会有部分成员处于被其他族群同化的过程之中。而各族群作为归属于同一个政治实体(民族,即Nation)的成员,必须遵守本国的传统伦理和道德规范,遵守本国的宪法及各种法律,既履行本国公民的义务同时也享受本国公民的权利,在这些方面是不可能模糊化。他们如果为其他国家服务并触犯本国法律,就会被本民族其他成员视为民族的“叛徒”和“败类”,被本国政府定为“叛国罪”。与此同时,欧美各国普遍把族群视作为“文化群体”,把这些族群的成员视作国家公民。对于他们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对少数族群成员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而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这就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在本国族群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化”趋向。
在他1924年的文章中,卡兰(Kallen)首次使用“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这个词汇来描述美国的族群关系。戈登(Milton M. Gordon)在他的著作《美国人生活中的同化》中对于美国处理族群关系的历史进行了总结,划分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自建国到20世纪初)被称作是“盎格鲁-萨克森化”(Anglo-conformity)阶段,政府的文化导向明确以强化盎格鲁-萨克森民族的传统文化为中心;第二阶段(20世纪初到50年代)叫“熔炉(主义或政策)”阶段(“Melting-pot”),主张族群之间彻底相互融合;第三阶段(50年代以来)叫“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阶段,主张承认并容忍各族群以“亚文化群体”的形式存在(Gordon,1964)。
在第三个阶段中,族群相互交流和共同生活的结果是产生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各族文化传统的“美国人”。但是需要指出,首先,“文化多元”并不意味着各族群在政治、地域上实行任何形式的“割据”而危害国家的统一,美国的“文化多元”之上有十分强大的“政治一体”,各州和联邦都是很强的政治实体。美国虽然允许成立以某个族群为基础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文化团体,但绝不允许建立在种族、族群方面具有排他性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
其次,美国不仅仅坚持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一,实际上在文化层面上也采取了强有力的“一体化”,如正式的公共语言只能是英语,在作为“文化”最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必须追随美国的主流社会。事实上这些少数族群成员如不会讲英语在美国就寸步难行,不接受美国的基督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就无法在美国社会里与其他人和各种政府机构打交道,更谈不上就业和发展。所以,“文化多元主义”并没有保留真正独立的“文化群体”,只是允许在接受“共同文化”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有传统文化某些特点的各个“亚文化群体”的存在。如果允许发展有族群背景、真正的具有自治倾向的“文化群体”,有可能最终会危害美国的政治统一,这是美国政府和政治家们所不可能接受的。
多种族、多族群的西方国家对属于非主流文化(在美国是盎格鲁-萨克逊文化)的其他族群曾经长期实行全面同化的政策,具体的例子体现在美国族群关系发展的前两个阶段(“盎格鲁-萨克逊化”和“熔炉”政策),而且美国政府一度极力切断各移民群体与其母国的联系。近期在坚持“政治一体”的前提下,考虑到社会中的族群差别将长期存在,在族群关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提出“文化多元主义”的目标,努力把族群问题向“亚文化群体”的方向上引导,具体做法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坚持国家在政治法律的一体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英语、基督教文化),第二是允许各少数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传统文化,第三,为了防止在就业和其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族、族群歧视,美国的身份证明中没有“种族、族群成分”的内容,人口普查表中的“种族、族群身份”由被调查人自行申报填写,政府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有意地淡化和模糊各个种族、族群成员之间的边界,鼓励族际通婚,并以各种方式来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融合。
总的来说,美国现阶段的政策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各个种族、族群引导成为“亚文化群体”,成为仅仅在文化传统上保留某些特点的社会群体。换言之,也就是把这些族群“文化化”和“非政治化”。
但是与此同时,为了削弱和分裂其他“敌对国家”(既包括前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其他任何在政治上不跟随美国的国家),美国对于这些国家的少数族群问题却积极地使之“政治化”甚至“国际化”,在外交和国际舆论上极力标榜“人权”和“民族自决”这些原则,积极干涉其他国家的族群关系问题。而对于“友好国家”(如英国),则极力淡化这些国家族群冲突的政治色彩,视为该国“文化群体”之间的文化整合问题。这是西方国家对待国内与国外同样问题采用“双重标准”的最典型的做法。
面对西方舆论批评和外交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国少数族群的“政治地位”和使他们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力,而这些措施将有意或无意地使本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这些国家的政府期望通过这些做法能够平息或缓和西方国家的批评,但是其结果最多不过暂时缓和了外部的批评,而少数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础上会不断提出新的政治要求,而且这些要求也将毫无例外地将得到西方国家的全力支持。这些国家的政府在本国族群问题上所做出的政治让步非但没有解决国内的族群问题,而且使随后的“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五.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实行的民族政策
1.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
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对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形成与制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当“民族主义”运动在欧洲高涨时期,列宁于1917年提出:“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俄罗斯人民的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应当完全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一个共同的国家”(列宁,1917:439)。1922年12月在此基础上正式缔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
在孙中山先生反对清朝、提倡共和之时,孙先生也曾主张民族自决。受到当时共产国际和苏联共产党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从其在江西苏维埃政权时期开始,就支持民族自决并提出联邦制的设想。这一主张到了延安时期开始逐渐转变。1938年毛泽东强调,“少数民族有权利处理自己的事务,并与汉族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在“西安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充分意识到了要建立抗日的统一战线也必须联合其他各个少数族群[10],进一步认识到“中华民族”并不仅仅指汉族,还应当包括中国其他少数族群,从此不再支持“民族自决”。
2. 1949年后实施的民族政策
首先,通过“民族识别”工作和户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记制度[11],使族群之间的边界明晰化而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其次,对所有少数族群都采用了“区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少数族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确实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权利的族群与地区(如西藏的藏族),这些政治措施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但是与此同时,也把一些原本已经没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如满族)也“政治化”了。
1947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其他4个省级的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0年代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先后正式认定了55个少数民族。这样就把一些处在族群边缘的“模糊”群体“识别”为独立的民族。在50年代初期建立户籍制度的同时,开始了每个公民自出生时就必须填报“民族成分”的制度,从而使民族边界清晰化和固定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确保了“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作主”,确保了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少数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下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些制度在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中,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强调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时,当我们以族群为单位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族群各项政治权利时,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
应当说,民族区域自治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执行了半个世纪以来,得到了各族干部和人民的拥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如“文化大革命”中的极左路线)也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央政府和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到解决。在21世纪这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应当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则需要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探讨。
在民族区域自治和其他各项民族政策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在帮助各个少数族群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财政、物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量补助,在各项税收和提供贷款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在计划生育、儿童入学、就业、医疗、上大学、干部提升等许多方面给予少数族群成员以优惠待遇。培养少数族群干部是建国以来我国党组织和政府机构干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少数族群学校和大学,成为培养少数族群干部的主要机构。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各级行政部门的主要官员,必须由当地少数族群干部担任,“民族成分”也因此成为这些地区选拔党政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以上这一系列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制度性安排和各项优惠政策在推动我国各少数族群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各个领域的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需要指出,我们目前开展关于民族政策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上是继承了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对于前苏联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出现的重大失误和历史教训,我们需要认真地进行总结和反思。在国外反华势力的鼓励下,某些少数族群成员把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与族群关系联系起来,积极把族群问题“政治化”甚至“国际化”,他们正式地提出“民族自决”的目标,组织了分裂主义组织,开展恐怖主义活动,企图在国外势力的支持下把我国一些自治地区从祖国版图中分裂出去。这些情况值得我们关注,我们不仅需要注意这些社会现象,而且需要从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和战略方向上来进行思考。
中国应当从自己几千年处理族群关系的传统中吸取宝贵经验,也应当借鉴欧美国处理本国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把过去在族群问题上的“政治化”趋势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对于处于不同情况的族群,可以逐步采用不同的方法。同时,在面对西方舆论和外交压力时,不要被别人牵着走,要坚定不移地按照自己的路子走下去。
六.小结
1.“民族”与“族群”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词汇,“民族”与近代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则为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群体,可称为“亚文化群体”。目前中文对这个词汇的使用,混淆了它们之间的重要差异。
2.中国几千年处理族群关系的文化传统是以“文化”来区分“华夏”和“蛮夷”,体现了中原皇朝的皇帝(“天子”)治理、教化 “天下”(包括本土和蛮夷)这样的政治格局观念,通过实施“化夷为夏”和“文化教化为本,政治整合为辅”的“施王道”的策略,最终形成了中国这片土地上以中原汉人为凝聚核心、包容了各族群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3.由于各族群之间交流相互融合的历史情况不同,中华民族各族群在其具有的政治性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距。有的族群由于历史原因具有相对较强的政治性,有的族群几乎只具有文化特征,政治性非常淡漠。所以在族群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制度与政策,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发展历史。
4.在近代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西欧出现了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在亚非拉各殖民地也出现了要求民族解放的“民族主义-民族自决”运动。世界各地的不同民族先后出现了“政治化”的发展趋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采取了支持“民族主义”运动、反对殖民主义的政治立场,以削弱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政府,有助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5.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帝国主义干涉者利用“民族自决”口号鼓吹在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少数族群反对新生的俄国革命政权,列宁开始对“民族自决”问题重新予以考虑,提出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为是否支持“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采取了以联邦制、联盟制来统一前沙皇俄国统治下各族群的政治制度,各个族群拥有自己自治的地域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所以苏联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国的民族、族群问题“政治化”了。而联邦制、联盟制也为各族群后来脱离苏联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
6.美国等多种族、多族群国家长期对属于非主流文化的其他族群实行全面同化的政策,近年来在坚持“政治一体”的前提下,提出“文化多元主义”的处理族群关系的目标,努力把族群问题向“亚文化群体”的方向上引导,一方面坚持国家在政治法律上的一体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允许各少数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传统文化,并努力模糊族群边界。可以说,政府在族群政策方面的基本导向是把族群“文化化”,也就是“非政治化”。
7.与此同时,为了削弱和分裂其他“敌对国家”,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这些国家的少数族群问题却积极地使之“政治化”甚至“国际化”,反映出西方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考虑在国内外族群问题上采用的双重标准。面对西方国家的舆论批评和外交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努力提高本国少数族群的“政治地位”和使他们得到更多的政治权力,期望以此平息或缓和西方的批评,但这样却使随后的“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8.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和实践上受到苏联共产党很大的影响。首先,通过“民族识别”工作和户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记制度,使族群之间的边界明晰化而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其次,对所有少数族群都采用了“区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少数族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确实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权利的族群与地区(如西藏),这些政策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但是与此同时,这些做法把一些本来已经没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也“政治化”了。
9.中国应当从自己几千年处理族群关系的传统中吸取宝贵经验,同时也应当借鉴欧美各国处理该国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把建国以来中国在族群问题出现的“政治化”趋势转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对于处于不同情况的族群,可以逐步采用不同的方法。同时,在面对西方舆论和外交压力时,不要被别人牵着走,要坚定不移地按照自己的路子走下去。
我们应当维持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统,主要从文化的角度和层面来看待族群(民族)问题,而不要把欧洲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这样的西方政治传统简单地拿过来,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政治化”。我国几千年来行之有效的方法,即把本国种族、民族问题“文化化”和“非政治化”的思路,客观上已经被一些西方国家在采用。美国政界和学术界强调把少数族群看作是“亚文化群体”,而不是独立的政治势力,日本强调阿依努人和冲绳人具有文化习俗的差异,而尽可能不把他们作为界限分明的“民族”来对待。许多国家限制以族群组织政治团体,极力淡化族群与地域之间的联系,淡化族群具有特殊政治与经济利益的观念,在各项政治活动中,努力淡化种族或民族身份,与此同时,在各项文化活动中仍然注意给各少数族群以显著的位置。
可以说在处理民族问题的思路上,西方一些国家在吸收中国历史上的成功经验,力图把民族问题“文化化”,而我们在一段时间里却遵循了欧洲工业革命、殖民地瓦解和民族解放时代政治意识形态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把我国的族群问题“政治化”。这里表现在时间和地点上的错位现象,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所以,在思考中华民族族群关系的“多元一体”格局时,我们可以参考中国的历史传统和西方国家的体制与处理族群关系的思路,进一步把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体”具体化为“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两个层面的结合,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来思考中国的族群关系问题。如果接受这样的一个整体性框架,我们的许多观念和做法也就需要进行反思和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思考少数族群的有关问题时,应逐步把它们更看成是“文化群体”而逐步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
参考书目(以作者姓氏字母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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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刊载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编《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刊》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3-89页。
[2] 我认为“民族”与“族群”这两类实体在实际社会中存在着重合部分,但是在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中确实存在着对于其内涵的不同侧重,前者侧重于政治实体、领土的含义,后者侧重于文化传统、族裔的含义。关于有关的讨论,请参看郝时远、那日碧力格等人的论述(郝时远,2002a,2002b;那日碧力格,2000:1-12;郝瑞,2000:261-263)。
[3] “‘孔子之作《春秋》也,诸侯用夷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所以出现了‘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的现象。‘春秋之法,中国而用夷之道,即夷之,……以此见中国夷狄之判,圣人以其行,不限以地明矣’”(张磊、孔庆榕,1999:285)。
[4] 中原的知识分子和民众甚至有可能接受这些表示继承并延续中原文化传统的“异族”成为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事例,满清建立的清朝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为了得到汉族知识分子于民众的接受,满清皇室对于中原文化(包括汉字书法)的学习与捍卫是不遗余力的。
[5] 甚至连中国传统的军事思想都特别强调“天子”的军队应当是“仁义之师”,认为“不战而屈人之兵, 善之善者也”(《孙子》谋攻篇第三)。
[6] 按照霍布斯鲍姆(Eric J. Hobsbawm)的观点,民族主义(Nationalism)在历史上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时期:(1)1870-1918年期间与工业化相联系的“民族主义”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2)1918-1950年的各殖民地的“民族主义运动”与国家创建,(3)20世纪后期的“民族分裂主义”。他认为今天的“民族主义运动”与以前两个时期相比,非但没有进步意义,而且是分裂性和负面的(Hobsbawm,1990)。
[7] 目前世界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很少,美国和德国虽然实行联邦制,各州具有某些自治权力,但是各州地域划分的基础并不是依照民族居住区。前苏联的解体与俄罗斯联邦几个自治共和国(如车臣)出现的民族分裂问题,不能不说与过去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体制有着某种关系。如何分析族群和地域之间的关系及今后的发展趋势,需要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对各国的历史经验加以探讨(马戎,2001:13-16)。
[8] 而另一个相反的发展方向,则是诉求者的基础从对集体性权力的诉求转变为对个人具体需要的诉求,这样的转化可以说就是“非政治化”。
[9] 为一种游戏规则,在这种游戏里,所有参与者中赢家所得利益的总和等于输家遭受损失的总和,意指参与者在游戏中的不妥协性和要么全赢要么全输的心态。
[10] 当时在东北、华北及其他地区积极参加抗日斗争的,既有汉族,也有满、朝鲜、回、蒙古等许多族群的民众及地方武装。
[11] 这一具体做法也是学习前苏联的制度,苏联自30年代以后实行“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被后来的学者认为对苏联的民族融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康奎斯特,1993:59)。
作者简介:马戎,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